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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商品房面积计算”的陷阱

1999-06-06 来源:生活时报 王志华 我有话说

在签定购房合同时,消费者常会被一些计算数字搞乱了,尤其是把购房合同中“允许建筑误差在百分之五以内”、测量面积“计算允许误差在千分之五以内”混淆,还有人误以为公用面积分摊系数一律是1.333,这些认识上的误区极易造成买卖双方发生争议,或让房产商玩了花招。

签订购房合同时,合同中有一项规定是建筑误差不得大于百分之五,或不得超过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,这项规定说的是房子建成后,实际面积的误差不能超过百分之五,比如消费者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,结果建成后是105平方米或98平方米,多出和减少的部分在百分之五以内,消费者可以接收,如果超出百分之五变成了106平方米或94.5平方米,则违反合同规定,消费者有权退房。但这百分之五以内的误差并非白给,如果多出3平米,消费者要补交3平方米的房价,如果少了2平方米,房产商必须退还消费者2平方米的房价,多退少补,按实际面积交钱,房地产商不能以建筑误差在允许的百分之五以内为借口,不退还减少部分的房屋面积钱款。

那么房屋面积计量允许误差不得大于千分之五是怎么回事呢?

这个千分之五的计量误差与建筑误差是两码事,它指的是房屋建成后,计算房屋面积的误差不得超过千分之五,比如消费者购买一套100平方米的居室,对应面积不能少于99.5平方米,如果超过这一误差,消费者可以投诉房产商。

目前,问题多出在消费者对误差认识不清上。房产商正利用消费者不懂专业知识的状况,钻误差值的空子,房子面积少了也不退钱,或消费者多得了房屋面积,也不补款。

另外,还有一些消费者认为公用面积的分摊系数是1.333,只要测自己房屋面积再乘上1.333的系数就是购房面积,但权威人士介绍这个1.333的系数对个人购房者来说不太适用。分摊系数是因楼而异,比如高级住宅的使用率较低,电梯、楼厅等公用面积多,因此分摊系数大于1.333,可能到1.5,而砖混楼没有电梯、水房等公用面积,使用率高,分摊系数可能就小于1.333

,因此,必须按实际情况计算,否则房产商按1.333分摊砖混楼公用面积,消费者就会吃亏。专业人士建议广大消费者,如果遇到这种情况,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或找律师代理,以免陷入房屋面积计算的陷阱。

注:在买方和卖房过程中出现面积计算误差是很正常的,关键是买卖双方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。有关“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”,请读者参照国家经贸委《建筑面积计算规则》、建设部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》(试行)和北京市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》中的有关规定来测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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